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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9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一、本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其實習之核准
    、實習成績之考評受理機關均為地檢署。
二、惟依本要點現行規定,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
    任觀護人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法務部製頒實習證書。
三、為避免產生事權不一與冗長行政流程,爰修正由地檢署製頒實習證書以符合實務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