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為落實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分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召開業務聯
繫會議,研議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相關事宜;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司法、教育、民政、戶政、新聞、移民等機關或單
位參加。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