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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18 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
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除發送檢察官、被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外,
應視案件類型及該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
    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
    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
    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