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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39 條
對於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
銷或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