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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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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役男工作認真,尚具勞蹟者,依勤務類別得每月給予下列各項獎勵:
 (一) 違規房、固安小組及外役隊重要戒護性勤務:榮譽假 12 小時。
 (二) 戒護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10 小時。
 (三) 一般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8  小時。
 (四) 隔日制及四八制一般性戒護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五) 一般性戒護日勤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六) 非戒護性日勤人員:榮譽假 6  小時。
    下列人員於當月曾受一次罰勤一小時以上之處分者,當月之加分依其
    所扣減之分數遞減。
    因特殊工作表現經同仁建議獎勵者,依其實際優良事蹟再酌予敘獎,
    唯此敘獎並非役男主動向主管人員提出為限。
    服勤期間,表現良好,且未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懲處者,得退伍前,
    給予榮譽假 4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