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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各級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輔導成績、最高五分。
二  操行成績、最高四分。
三  學習成績、最高三分。
前項第一款之輔導成績,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
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二款之操行成績,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
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成績,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
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