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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13 條
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
核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
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
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老師、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由教務主任初
    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