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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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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 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 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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