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1: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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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健康檢查,應由監所醫師行之,必要時,得商請當地公立醫院協助之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