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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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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監收容病犯及各監移解病犯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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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病監收容病犯及各監移解病犯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4
四 在病監設備尚未充實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暫不收容。 (一) 患麻瘋病者。 (二) 患病受刑人係女性者。 (三) 精神病犯因收容而有影響他人療養情形者。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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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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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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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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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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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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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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