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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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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事宜,應分「執保醫」字
    案辦理,於完成具保手續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