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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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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先行移送病監或醫院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
    理具保手續,並依有關規定報請法務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