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監獄移送精神病分監治療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如因限於容額,而難 以全部收容時,依左列條件與順序辦理: (一) 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 患精神分裂病者。 (三) 患躁鬱病者。 (四) 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五) 患癲癇合併精神病者。 (六) 患前列疾病之受刑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受刑人,如屬於離島監獄或舍房設備規模較小之監獄移送者,得 予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