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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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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