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 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 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