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 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 人到場陳述。
四、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填妥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 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 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 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填妥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 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 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加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 戒護科長。 (二) 教化科長。 (三) 作業科長。 (四) 教誨師一人。 (五) 政風室主任。 (六)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 (七) 相關科室主管或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