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