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導師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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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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