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 (導師) ,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 年內勿再行保薦。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 由各機關擇優保薦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宜再行保薦 。 附件 (機關名稱) 年度優良榮譽教誨師、導師推薦表 ┌──────┬───┬─────┬───────────┐ │姓 名│ │籍 貫│ 省 縣 │ │ │ │ │ 市 市 │ ├──────┼───┼─────┼───────────┤ │身分證編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 │學 歷│ │經 歷│ │ ├──────┼───┼─────┼──┬─────┬──┤ │現 職│ │擔任榮譽教│ │元月十一日│ │ │ │ │誨師、導師│ │可否到部受│ │ │ │ │時 間│ │獎 │ │ ├──────┼───┴─────┴──┴─────┴──┤ │具體優良事蹟│ │ ├──────┴─────────────────────┤ │ │ │ (推薦機關名稱及主管職稱姓名) (職章) │ ├──┬──────┬────┬─────────────┤ │核定│ │評審意見│ │ ├──┼──────┴────┴─────────────┤ │附記│雙線以上由遴薦機關填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