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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導師表揚要點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 (導師) ,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
    年內勿再行保薦。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
    由各機關擇優保薦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宜再行保薦
    。

    附件
     (機關名稱)   年度優良榮譽教誨師、導師推薦表
    ┌──────┬───┬─────┬───────────┐
    │姓        名│      │籍      貫│      省      縣      │
    │            │      │          │      市      市      │
    ├──────┼───┼─────┼───────────┤
    │身分證編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
    │學        歷│      │經      歷│                      │
    ├──────┼───┼─────┼──┬─────┬──┤
    │現        職│      │擔任榮譽教│    │元月十一日│    │
    │            │      │誨師、導師│    │可否到部受│    │
    │            │      │時      間│    │獎        │    │
    ├──────┼───┴─────┴──┴─────┴──┤
    │具體優良事蹟│                                          │
    ├──────┴─────────────────────┤
    │                                                        │
    │ (推薦機關名稱及主管職稱姓名)  (職章)                   │
    ├──┬──────┬────┬─────────────┤
    │核定│            │評審意見│                          │
    ├──┼──────┴────┴─────────────┤
    │附記│雙線以上由遴薦機關填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