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5: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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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少年習藝應記錄其學習進度並加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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