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5: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43
四十三  少年觀護所應設置廣播室,實施播音教學,並定時播放適當之新
        聞與音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