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35
現在位置: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