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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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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9
三十九 少年觀護所應查明少年信仰宗教之種類、人數、分別登記,並得 參酌其宗教信仰,實施輔導,以收潛移默化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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