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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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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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
三 少年不服觀護所之處分時,得報經主任申訴於監督機關。 前項申訴,觀護所應備置申訴簿,記載申訴事實及處理經過。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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