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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