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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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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