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29
現在位置: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14
十四 少年以指紋代替簽名或蓋章時,以捺蓋左手拇指或右手拇指指紋為 原則,並由其本人或辦理人員附註手指之名稱。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