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7:42
現在位置: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1
一 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應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關於 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 並受法院之督導。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