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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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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於翌月 5  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三份,一份存查,二份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署應於翌月 15 日內彙編所屬機
      關給養費月報總表,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