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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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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符合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第 (一) 款、第 (二) 款獎勵標準之監所,
    應提出具體方案或執行績效,報由本府核定合於獎勵事實,方得辦理
    敘獎;第三點第 (三) 款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優良之監所,係由
    本部按月考評,於年終彙整總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