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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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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