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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1:26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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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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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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