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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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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之
    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
    見設備之機關 (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