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確立各監院所辦理技能訓練或作業之指導原則: (一) 看守所及觀護所宜以勞務加工為生。 (二) 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以技能訓練為其重點。 (三) 偏遠地區或收容人數較少或執行短刑期之監獄宜維持辦理加工 作業。 (四) 其他一般監獄凡刑期較長、身體健康者,應以辦理技能訓練為 主,開發技術在作業為輔,老弱及精神欠佳者,配予簡易加工 作業。 (五) 辦理加工作業應儘量選擇具有技術性之作業。 (六) 對於幫派首惡份子,應加強實施技能訓練,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及養成勤勞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