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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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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如欲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矯正機關,應提
    示相關證明文件,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該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為之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但因情形特殊或時間迫切且經核准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