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官員使用刀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非使用刀槍,別無方法足以制止或鎮壓時。 二 非使用刀槍,別無方法足以保護安全或防止脫逃時。 三 非使用刀槍,別無方法足以抵抗或自衛時。 四 使用刀槍,應事先警告,使用時或使用後其有畏服之情況者,應立即 停止使用。 五 使用刀槍,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六 使用刀槍後,不論傷人與否,應將經過情形速報監所長官,並呈報監 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