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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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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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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1 條
監獄暨看守所官員 (以後簡稱監所官員) 使用攜帶之刀槍 (含瓦斯槍) 除 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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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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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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