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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1 條
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
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其必要費用得由監獄或相關機
關(構)、團體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