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