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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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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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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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