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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