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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1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為配合矯正學校之部分收容學生有學習困難之情形,爰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修
業年限,得視學生學習需要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