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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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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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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 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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