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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
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
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