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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5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所設各處分組辦事者,組長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至女性受刑人或感化教
育受處分人之戒護及生活管理等事項,應由女性人員負責,爰規定訓導處設有女生組
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