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現在位置:
廢/停
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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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3
三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 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 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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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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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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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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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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