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執行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 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法律、犯罪被害人 保護團體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執行機關代表組成評估小組,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處遇成效;主席由 評估小組委員相互推選,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評估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或無法行使職務時, 執行機關得予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補聘之,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評估小組委員之遴聘、續聘、解聘及補聘,應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