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4 06: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7 條
非屬執行機關之矯正機關,對於所收容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第三條所定受
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於下列期間內移至執行機關接受身心治療
、輔導或教育:
一、入矯正機關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矯正機關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前項受刑人屬殘餘刑期二個月以下者,由原矯正機關逕施以適當之輔導或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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