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矯正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於受刑人刑期 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函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並視實際處遇情形及社區轉銜需求提供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