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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4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出所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出所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