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3 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且無脫逃及安全顧慮
者,經所務委員會認可後,始得調用。